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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城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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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9-24 15:31 |阅读模式
在职教师,得了二型糖尿病,有并发证,能办理慢性病保险吗?
发表于 2013-10-1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根据《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1号)有关规定要求,我县基本医疗门诊慢性大病于2013年9月正式启动。本通知中规定了门诊慢性大病的申报程序、结算标准、结算办法等有关事项。其中对申报程序的规定如下:
申请门诊慢性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一年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须由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到参保地指定的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精神病种到专科医院)相关临床科室,由具备门诊慢性大病诊疗资格的执业医师按照门诊慢性大病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核,填写诊断结果,科主任签字确认。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室审核同意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10日(节假日顺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评审委员会定期审核鉴定。
经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参保人员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的,可按本地参保人员的申报办法申请,鉴定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慢性大病费用,由所在单位携带收费凭据、费用明细清单、《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联系电话:职工门诊大病:2821130     居民门诊大病:28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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