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推荐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全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推荐评审工作,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和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对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推荐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聘用和推荐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凭实绩讲聘任、以贡献论晋升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4.坚持向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
二、聘用和推荐评审范围
通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过渡的2013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教师。共两类:
1.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任的在编在岗教师;
2.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说明:省文件界定的范围)
中层以上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泰人发〔2009〕6号)要求进行批复后,方可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报县人社局审批。
2013年遴选到县直学校的教师、借调人员回编制单位参加聘用和推荐评审,现工作单位向其原单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聘用和推荐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工作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任的人员,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一直任课,且总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4课时(按授课时数计算,不含早读、自习、课外指导等)。需参加评审的人员,要符合《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标准条件。(说明:任课时间是在2010年春季基础上推后一学期,可保证申报人员近3年一直在教学一线工作。参加评审的需符合上级评审条件,方可向市里推荐)
2.业绩考核年限。2010~2011、2011~2012、2012~2013学年度业绩考核成绩按考核单位进行比较,有两个学年度处于前2/3。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教师(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有两个学年度处于本考核单位前4/5的也可申报。
乡镇(街道)教办和成教中心到学校兼课人员,教学成绩由任教学校负责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由原单位负责考核。以上人员在上述两个方面的考核中,三个学年度的考核名次有两个学年度分别位于前2/3的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教师(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处于本考核单位前4/5,方可申报。(说明:《东平县中小学副校级以下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东教发〔2013〕24号规定内容)
3.年度考核。2011年以来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师德师风。2012年年度考核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问责、处分的,问责、处分条款中应无限制职称评聘的内容。
5.请假期限。全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个月(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除外)。(说明:《聘期目标责任书》规定内容)
6. 聘期管理。同意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服从聘期管理。
7. 其他条件。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
语等方面的规定。
四、聘用和推荐评审依据
各单位要突出教育教学质量的核心地位,把以下六项指标作为评价依据:
1.工作实绩。占40%,主要评价近三年的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一般应包括教学成绩、工作表现、师德师风等方面内容。
2.年度考核。占10%,评价2009年以来至201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及任现职以来至2008年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聘任现职务时没有使用过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也可提交。
3.教育教学荣誉。占30%,评价任现职以来至2013年9月30日前获得的综合荣誉、教学荣誉。聘任现职务时已经使用过的荣誉(不含教学能手)不再提交;不属于综合荣誉、教学荣誉的证书不能提交。评价时,要重综合荣誉,重教学能手,重荣誉档次。
4.工作年限。占15%,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13年的年限。
5.取得任职资格年限。占5%,从本人获得任职资格当年起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13年的年限。跨年度评审通过的,其任职资格年限自推荐年度起计算。
6.班主任工作年限。以附加分的形式计分,从2010年春季开学以来到2013年9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
(说明:以上时间均在上次竞聘基础上依次推后)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评价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突出工作实绩,考虑年度考核、教育教学荣誉,体现工作年限、班主任工作年限、任职资格年限”的原则,制定具体细则,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相关评价依据进行必要的整合。
五、聘用和推荐评审程序
各单位在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开竞聘要求。向全体教职工公开竞聘岗位名称和聘用计划数,公开参加竞聘的范围和条件,公开竞聘的依据和权重。
2.制定实施方案。以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让申报人员参加方案的酝酿、制订过程,如存在争议较大、不好界定的问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有效)。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教职工公布、实施。
3.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提供竞聘资格证件、任现职以来至2013年9月30日前获得的教育教学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做出书面诚信承诺。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二是对聘用和推荐评审程序认可的承诺。
4.资格审查。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资格审查贯穿整个竞聘工作的始终。审查项目:申报人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的任教科目、任课时数,任班主任年限等竞聘依据中涉及的所有项目。审查后,把参加申报人员的提交的材料情况在申报人员所在学校公示,并通知到每位申报人员(做好通知记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其中异议处理期3天。可边公示边处理,过了异议期不再受理。各单位要将公示内容、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5.召开申报人员动员会。进一步明确聘用和推荐评审的政策、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环节监督时间和诉求期限等规定,要求申报人员按照公认的既定方案和程序参与监督和进行诉求。
6.成立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成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在7人以上。专家委员会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推荐产生,组成要求是:教办人员、校级干部不超过30%,中小学教师不少于50%,其余为中小学中层干部。专家委员会组成实行回避制度,即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后,可聘用外单位专家组成。
各单位要成立评价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全体教职工中推荐产生,不少于7人。
7.确定拟聘人员。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评价名次并列时,根据以下项目依次拟定:近五年内年度考核是否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有无援疆经历;2001年8月底以后任教的教师,有无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任班主任年限;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是否取得相应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是否“双师型”教师;是否参加新课改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2008年12月以来是否在城乡教师交流活动中到异校任教;工作年限;取得任职资格年限。单位负责人员在推荐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拟聘和推荐评审人员。
8.公示。对拟聘和推荐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名单在申报人员所在学校公示,并通知到每位申报人员(做好通知记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其中异议处理期3天。可边公示边上报,过了异议期不再受理。
9.聘用或推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后由学校(单位)直接聘任;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上级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后,由学校(单位)聘任。不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的,一律不予以聘任。
六、组织领导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关系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慎重操作,制订好实施方案,突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导向,用好民主、公开、公正的办法,保住教师队伍稳定的底线,切实把好事做好。
1.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各单位一把手对竞聘工作负总责,分工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申请人竞聘资格、竞聘依据,按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其他相关工作等。
2.坚持群众路线。竞聘工作自始至终贯彻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群众公认的原则。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凡需公开、公示的内容,必须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申报人员的监督。竞聘工作中,凡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经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严禁粗放工作,如某一程序存在问题,决不能进行下一环节工作。
3.加大监督力度。县教育局将加强对竞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教育局会同纪检、人社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竞聘工作的巡查,监督各单位公开、公示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申报人员动员会、拟聘人员会等,及时通报竞聘实施情况和结果,确保竞聘工作平稳、健康、有序进行。
4.严肃工作纪律。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及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和县教育局两个问责办法严肃查处。
5.保持社会稳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竞聘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准确把握上级政策和意图,发挥出竞聘工作的激励作用,树立正确导向;要运用好正面宣传、座谈解释、人文关怀等工作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绝不能因职称竞聘工作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凡因工作不力,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聚众闹事等问题的,从严追究组织上访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职称竞聘工作的,取消相关单位相关岗位的竞聘计划。
各推荐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联系科室:政工科。联系电话:15053827011 13405484229。
东平县教育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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