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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供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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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1-11 09:06 |阅读模式
山东济南市物价局29日对供暖面积做出规定:居民供热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而层高超过3米的居民住宅,可按系数计算供暖面积。

    29日,济南市物价局会同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对供热价格计热面积做出规定。其中,居民住宅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其中,居民家中的阳台如果是封闭式,且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为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

    另外,位于顶楼的居民住宅,若阁楼和假层安装了供热设施,则按全部面积计入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目前,省城有部分居民住宅采取超高层的Loft设计,对此,济南市物价局规定,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居民住宅,其供热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具体公式为:供热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对于非居民建筑的供热面积,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同样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层高超出3米的超高楼层建筑,计价面积同样为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对于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3-11-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关于我县供热的有关问题。根据《关于循环水供热价格的批复》(东价格发[2009]16号)规定,循环水供热按供暖面积计费。由光源热电公司直供终端用户,居民供暖价格24元/平方米&#8226;季;非居民供暖30元/平方米&#8226;季。按热量表计费:居民供暖49元/GJ;非居民供暖59元/GJ。收费是按建筑面积或供需双方认可的计量表为准。按供暖面积计费的,供热时间120天,每天保持24小时连续供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若供暖时间不足120天,按实际供暖天数据实计收热费。
根据《关于调整供热蒸汽销售价格的批复》(东价格发[2008]31号)规定,由光源热电公司通过热气管道输送至采暖单位换热器机组,经单位换热器转换成热水供暖,居民采暖蒸汽价格每吨145元;非居民用户供热采暖、企业生产经营用蒸汽价格每吨180元。采用蒸汽采暖的居民供暖价格和计量方式,由转供单位与用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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