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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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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消);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五、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搞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批准组建评委会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在专业技术资格、外语水平等考试中有作弊违纪行为者,一律按考试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凡有**行为或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对被**和**者(属于在职干部或党员的)及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本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自查实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准参加相应的考试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以作弊成绩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取消,被聘任了职务的,由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或降职聘用。
八、对于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的部门(单位),除令其将多收的部分退给专业技术人员外,应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其主管机关或纪检机关、监察、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处。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
                                
人事科
2013-11-0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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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1-13 09:09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3 09:31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3 09:32
追查有关人的责任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3 09:34
为老教师鸣不平,正确合法权益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3 09:34
争取合法权益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3 09:44
坚决反对东平的土政策,不要把某一个人的片面意见当圣旨,抱着不放,我们已经受害很多年了,我们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上级有明确的文件,为什么不执行,哪位大神给省教育厅反应一下,解救东平的广大老教师,他们老大年纪,还奋斗在一线,就是为了能聘上应该的职称,你们为什么剥夺他们的权利,逼他们上访,东平教育现在取得的成绩不容易,不要再瞎折腾,制造不稳定因素。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09:21
不错,又占了一个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3:32
啥也不说了,楼主就是给力!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3:32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3:32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3:32
膜拜神贴,后面的请保持队形~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3:32
楼主,不论什么情况你一定要hold住!hold住就是胜利!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3:32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匿名  发表于 2013-11-14 14:07
草,十年前教育局、人社局就没有完全按省里的有关规定评聘职称(请看看十年前省里市里评聘职称的文件吧),你处理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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