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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已答复] 人事代理费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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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5 06:34
超收了吗?
匿名  发表于 2014-1-10 17:57
“每月20元应降为12元。”                 
          当然收多了!!!
匿名  发表于 2014-1-11 00:37
这个小衙门官僚作风太浓
发表于 2014-5-13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 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我县县直学校2006年公开选(招)聘了部分教师,其他部门和单位从2007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的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2009]14号):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为20元/月/人。
   第一个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规定,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此文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是说此次调整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是2013年1月1日,三年后自动取消的时间应该截止到2016年1月1日。聘用人员人事代理费用一般以聘用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开据,可以查询。
   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此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员应当依照国务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电话咨询:2851884或2828903。如果电话咨询有不便之处,可到东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现场作详细解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鼓励,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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