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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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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10 20:28 |阅读模式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从事餐饮行业的工作吗,
发表于 2013-12-1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平县卫生局 于 2013-12-12 17:06 编辑

你好:感谢你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2009年7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在明确不得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中,不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中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16条第1项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并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从事餐饮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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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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