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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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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31 18:22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下同)取暖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增加600元。
二、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度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于 2013-12-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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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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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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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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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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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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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取暖补贴将于1月份随退休工资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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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0 11:29
东平县社保局 发表于 2014-1-10 09:15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取暖补贴将于1月份随退休工资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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