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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正在大量招收不良业务人员,误导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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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维权渠道介绍
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保监会开通了“12378”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开展了保监局局长接待日活动,推动全国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建立健全,不断改进“信、访、电、网”渠道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并提高处理效率,保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全面畅通。
  “信”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邮寄至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通讯地址。各级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讯地址可在官方网站查询。
  “访”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各保监局每月开展保险监管机构领导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在各派出机构官方网站查询预约。
  “电”指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打保监会专门开通的“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提出投诉,拨打方式为直接拨打“12378”,无需加拨区号。
  “网”指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网站的信访投诉栏目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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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2012年4月26日,国内金融监管系统第一条全国统一投诉维权热线——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正式开通。12378热线主要接受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投诉和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目前,保监会的投诉电话中心和14个省份的保监局同步开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热线开通至2013年6月30日,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的呼入总量为154934个,实际接听总量为142149个,接通率为91.70%。全国平均每月实际接听电话数量为10154个,12378热线已成为保险消费者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对消费者的各类投诉举报快速联系、快速转办、快速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电人,妥善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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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大事记

2011年4月18日,中央编办批复保监会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是金融监管部门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2011年10月1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及对部分内设机构职责、处室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
  2011年11月3日至28日,保监会组织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列调研。
  2011年12月7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座谈会。项俊波主席出席会议,并提出“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根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天职,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的论断。
  2012年1月4日,保险知识大讲堂网络版在保监会网站正式上线,从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流程等方面向社会公众宣传保险知识。
  2012年1月9日,保监会召开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项俊波主席要求保险监管要健全制度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监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2年1月12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2012年1月17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财产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社会形象。
  2012年1月18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2年2月1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2年2月16日,保监会召开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工作会议,陈文辉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2月22日,保监会召开基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座谈会,陈文辉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2月23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012年2月28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视频会议,时任副主席杨明生主持会议并讲话。
  2012年2月2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全面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整顿清理。
  2012年3月5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着力促进财产保险业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理赔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
  2012年3月13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简报》创刊,为全行业特别是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流提供了平台。
  2012年3月1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3.15”保险服务承诺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向社会公众作出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2012年3月15日,保监会在新浪网开通消费者教育官方微博——保险消费者知识园地,开辟了利用大型门户网站平台进行保险知识普及、消费风险提示、信息互动交流的新渠道。
  2012年3月1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全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力度。
  2012年3月19日,保监会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搭建起消费者与保险监管机构沟通的桥梁,进一步拓宽保险消费者的诉求渠道。
  2012年4月5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机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选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
  2012年4月12日、23日,保监会分别在杭州、兰州召开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推动各地区全面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4月16日,保监会印发《关于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公司自查摸底情况的通报》,通报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各公司自查摸底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对清理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2012年4月26日,保监会举行 “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开通仪式,项俊波主席出席并作重要讲话,李克穆副主席、周延礼副主席陪同。
  2012年4月27日,保监会印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奖征文活动启事》,面向全社会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奖征文活动,营造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理论研究氛围。
  2012年4月28日,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相结合,以第二代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核心,形成系统科学、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构筑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2012年5月25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组织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对深入开展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2年5月28日,保监会召开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6月1日,保监会举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聘任仪式,项俊波主席出席并为来自社会各界的25名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周延礼副主席陪同。
  2012年6月21日,保监会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确保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低保人群、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将能够享受到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2012年7月5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身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通知》,选择市场份额较大的11家人身险公司开展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
  2012年7月24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教育微博后援工作会议,周延礼副主席出席并讲话。
  2012年7月27日,保监会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陈文辉副主席出席并讲话。
  2012年8月6日,保监会通报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
  2012年8月18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促进健康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8月2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各保监局全面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现场检查工作。
  2012年8月30日,保监会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周延礼副主席就大家关注的问题与社会监督员进行了交流讨论。
  2012年9月11日,保监会印发《保险业双十佳“优秀服务标兵”“优质服务窗口”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充分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行业提升服务水平。
  2012年9月1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2012年9月14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公司自查清理情况的通报》,通报各财产保险公司积压未决赔案清理情况、主要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
  2012年9月20日,保监会召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视频会议,陈新权纪委书记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9月29日,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
  2012年10月25日至26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交流会,周延礼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2年10月23日,保监会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
  2012年11月4日,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各会员公司签署《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自律公约》。
  2012年12月11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电话号码屏蔽制度,加强电话销售过程管理,严禁非法买卖使用客户信息,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2012年12月20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奖征文现场终评工作会议,评选出特别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31名。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31省(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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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1-2 21:42
中新网7月19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涉嫌保险销售虚假宣传,中国人寿员工被罚8000元。  经查实,朱德荣与同属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营销员的陈某于2009年12月共同向陈某某销售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重大疾病险,缴费期限5年,年交保费10625元。朱德荣在销售时宣传“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
  2012年10月,陈某某以朱德荣在销售时承诺的收益难以实现为由,委托配偶余某某办理退保。朱德荣得知陈某某想退保,便通知余某某到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复盛营销服务部沟通情况。余某某受陈某某的委托,当面向朱德荣核实收益是否真如销售时宣传的一样,朱德荣再次宣传“收益用生存金和红利相加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重庆保监局认为,保险红利是不确定的,朱德荣宣传“生存金加红利肯定比银行利息高”属于虚假宣传。朱德荣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德荣警告并罚款8000元。(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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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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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1-4 07:07
{:soso_e100:}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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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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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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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揭保险代理人制度藏隐患 人保等险企被处罚


购买重疾险后患病却被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虚构代理人违规套取费用……昨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诸多弊端,司法界人士建议保险代理人制度亟待完善。

林建荷是江苏人。据他介绍,2010年7月,自己在超市做生意,阳光保险代理人项某向他推销保险。当时,林建荷因患急性肾炎和肾小球疾病刚刚出院。但项某了解后仍称可以买保险。林建荷通过项某购买了一份万能型终生寿险,并获赠一份重疾险。

2012年6月,林建荷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住院,他向阳光保险索赔时被明确拒赔。原因是,2010年6月到7月,林建荷曾因肾病住院治疗,而出院后次日向该公司投保重疾险,林建荷的这种情况,阳光保险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林建荷和项某的电话录音显示,项某当时明知林建荷有肾病,但依然表示购买保险两年后,如果林建荷患病依然能获得理赔。并代替林建荷在“有无疾病”选项中回避真实情况,并隐瞒了保险公司,帮林建荷顺利购买了保险。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项某隐瞒了实际情况,后果应由项某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近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放弃了对45周岁以下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核保的权利,对此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林建荷明知自己有病,但在业务员的诱导之下,并实施了未如实告知自身情况的行为,也应得到否定性评价,综合考虑判决阳光保险赔偿林建荷8.4万元,占保险金额的70%。

保险代理人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近日,青岛保监局连发8张罚单,处罚大地财险、中国人保、永安财险等8家险企。处罚原因集中在涉嫌虚构业务套取费用和涉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开展业务两方面。其中,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涉嫌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人套取费用等违法行为,领到最重罚单达15万元。去年,上海大型保险中介机构——泛鑫保险公司高管陈怡携巨款外逃,更是暴露出当下部分保险中介机构的内控漏洞及存在已久的行业顽疾。

司法界人士评价说,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本身存在“头重脚轻”的问题,第一年佣金收入占到期缴保费的40%甚至更高,第二年下降5%到10%,到第五年之后不再享有佣金,只有约2%的继续率。在没有底薪的情况下,个人保险代理人难免存在短期效益的利益驱动,并引发一些逆选择的道德风险案例,串通被保险人投保套取佣金。“保监部门可以建立一种相对和缓、完善的激励机制。比如让代理人的收益平均化,抑制短期利益驱动,同时,建立一种让代理人生活有保障的底薪制度,如果保单不存在问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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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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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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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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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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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2-8 20:11
{: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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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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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4-3 10:56
保险公司的相关利益人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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