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匿名

[已答复] 取暖费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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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2 20:39
大部分都不发
发表于 2014-1-2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网友您好:如有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发放取暖费行为,请您提供具体线索,联系电话:2820459。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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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6:45
泰政办发〔2008〕7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8-11-12    信息来源: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采暖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采暖费“暗补”改“明补”,由单位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户直接向供热企业(单位)交纳采暖费。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标准:?
   厅   级     2200元?
   处   级     1700元?
   科   级     1300元?
   一般人员     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高  级     1700元?

   中  级     1300元?

   初  级     11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发放办法: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职工住宅采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每年10月份按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发放取暖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个人住宅取暖(含集体宿舍取暖)费用由职工个人按住宅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向供热企业足额交纳。?

   未实行集中供热的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月底前按泰安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采暖期之外增加采暖时间的,应相应增加采暖费。

   第七条  按照市直经费管理方式,确定各单位采暖费补助经费来源: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其他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本单位自有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凡是实行集中供暖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或列支职工住宅采暖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自备锅炉采暖的单位不得少收或不收住户的采暖费。

   第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职工住宅采暖补贴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施行。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6:51
请纪委的同志搞清【泰政办发〔2008〕7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精神!!!
   我县有没有取暖费的规定,我县县直仍然执行取暖费24元的老规定,并于2013年12月费随工资发放。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6:53
第七条  按照市直经费管理方式,确定各单位采暖费补助经费来源: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6:55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6:56
纪委的同志应该问一下县财政局,以免引起混乱。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6:59
请纪委公布我县取暖费的文件规定。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7:01
纪委也需要有精通政策的官员。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17:03
我县有没有取暖费的规定?我县县直仍然执行取暖费24元的老规定,并于2013年12月随工资发放。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21:35
ding
匿名  发表于 2014-1-21 09:10
取暖费24,不够喝热水的呢。真笑话,
匿名  发表于 2014-1-22 16:23
纪委的同志应该问一下县财政局,以免引起混乱。
匿名  发表于 2014-1-22 16:24
听说都说是咨询了纪委的同志各单位才发的取暖费
匿名  发表于 2014-1-22 16:26
请纪委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此事。
匿名  发表于 2014-1-24 09:12
请纪委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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