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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的条件:
根据2013年6月2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7、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9、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12、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县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科电话进行咨询:282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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