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儿一宅”分配制度的弊端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中规定,“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社会和谐的执法理念。老年人有拥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子女也有分户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并非一定要子女与父母同宅,是否分户,要根据家庭成员的意愿而定,不能一刀切为“一儿的家庭只能一宅”,父母只能与子女同宅。 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要求。“一儿一宅”的宗旨,是预防老年人去世后,产生一户多宅现象。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实要求。老年人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公民的所有权利,不应因家庭成员的变化而变更。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就要努力创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确保人人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利丧失的人不可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公民年满20周岁,因结婚等原因建新房分户取得基地使用权后,不应因为自己的子女长大而丧失。随着年龄增长,权力随之消失的做法与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导向南辕北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形式下保护老年人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农民也将因此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出卖、出让获得的利益。这为农民住宅财产的传承、转移创造了条件。只有确保了老年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保证老年人在宅基地项目的收益。 四、是农村许多矛盾的根源。(1)与子女在同宅居住或在子女之间轮流居住,因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不同等原因容易在老人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出现摩擦,产生家庭矛盾;(2)多代同堂的家庭,尽管在宅基地使用中享受到一定的优惠,仍然居住紧张,容易在年轻人心目中形成年老无用,年老就是累赘的思想,有的无奈把老人安置在偏房居住,社会影响不佳。(3)由于“一儿一宅”制度的缺陷性,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事实上真正做到“一儿一宅”的村极少,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非常普遍。建新不拆旧或不积极配合村庄规划等为老年人保留宅基地的行为,成为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激化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农村“一儿一宅”的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利于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对策及建议 1,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知识,让广大农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减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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