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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生二胎后强制性结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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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11 13:13 |阅读模式
        长期在外打工,父母身体都不好,担心结扎后没办法照顾家人和孩子。所以想选择别的避孕措施,但是现在强制性非常强,而且还强制征收2000元押金。
     想不明白的是,我们并没有超生,也不想超生。我们符合二胎条件,符合准生证发放条件,同时我查了相关的法律,并没有任何文件是要求强制结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山东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出现过“强制”,“必须”等强制性字眼,而是“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依我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理解,应该可以自愿选择上环、结扎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的。  而为什么地方基层计生部门在育龄夫妻合法生育二胎后必须强制性实施结扎手术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为守法公民,坚定不移的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国策, 夫妻都是农村户口,在合法生育第一胎后,根据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避孕措施,未发生过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超生是违法行为我们都很清楚,但没有违法之前便假定对方可能违法,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侵害人权的,侵害对方人身自由,伤害对方身体和心理的行为,如果这样的做法合法,那又有什么法可以保证公民的利举国不受侵害呢? 
     在网上有看到很多有关强制结扎的求助,但无一例外的没有看到任何相关部门能结予正面的回答,在这里我们说出自已的心声,能让真正为民着想的管理者听到.;也希望我们的计生委能依法行政,不要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伤害公民的身体和心灵,共同创造一个公平、民主、和谐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  
       附:
       参考依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修正》

匿名  发表于 2014-4-17 15:23
计生办的人看到这些只会沉默了,只要他们没理的地方,就不会答复的,现在习总书记正在抓党风建设呢,走群众路线,有问题就往上反应吧,一定会有办法的,严惩这些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4-4-18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没有办法搪塞了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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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18 18:11
给个说法啊
匿名  发表于 2014-4-25 19:05
怎么没有答复了?
发表于 2014-4-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地方发 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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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10:30
丁顶
匿名  发表于 2014-4-26 19:46
同意给个说法,不行就网上捅,曝光他们。
匿名  发表于 2014-4-28 08:45
这种做法实在有点不人性化。是应该废除。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4-28 09:06
计划生育,违背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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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主要包括:输卵(精)管结扎、皮下埋置避孕术、放环等,实践证明,结扎作为长效避孕措施之一,其避孕有效率高,意外妊娠发生率低,且具有可逆性,是广大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容易接受的一种避孕节育措施。
因此,作为已经生育过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只要身体健康条件允许,应该积极主动的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况且,绝育措施是安全、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方法之一,是经过许许多多事实证明的可靠方法。
关于提到两千元押金的事,请当事人提供具体单位及姓名,和县人口计生局联系,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您也可以拨打县人口计生局举报电话进行反映,我们会为您保密。电话28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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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4-28 14:05
长效避孕措施的目的是不怀孕,放环也是可以的。
匿名  发表于 2014-4-28 15:1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HD,提倡=强制??
匿名  发表于 2014-4-29 11:3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HD,提倡=强制?
匿名  发表于 2014-4-30 03:45
?????
匿名  发表于 2014-4-30 17:00
直接把**割掉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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