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称教育是十大暴利行业之一,其中家教是突出的表现。因此强烈呼吁教育行政部门要禁止家教。有些地方为整顿教育行风,也作出了有关禁止家教的规定。笔者认为,禁止家教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家教是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它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本质上是教师根据社会要求向学生提供学习条件与发展服务,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条件与享受服务的师生协同和合活动。教师的家教活动与教师的在校上课仅是活动地点的区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家教应属此类的“个人”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享有的权力”。这里的“教育教学活动”既指在学校开展和进行的教育教学,也应包括在社会、社区、家庭中进行的各种有益的教育教学活动。在此意义上,家教不仅不应禁止,而且应该鼓励。其次,学生是否选择家教,其决定权在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新课改的核心理念是学生发展为本。据现代教育理论的研究,学生的潜在智力是多元的,学生的发展是个体建构的,而学校教育受制于大班集体授课,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得到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这种不足,家教可以弥补。学生家长为此选择家教,只要条件许可,从新课改的理念看,完全应该。禁止家教,意味着取消了学生家长为子女的发展选择校外补充教育的权利,意味着限制了学生可能得到发展的条件。在此意义上,家教不仅不应禁止,而且应该提倡。第三,教师接受聘请做家教,是教师在业余时间的兼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共列出教师义务六项,没有教师不得接受聘请做家教的义务。兼职是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法》没有限制和禁止的条款。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据报道:日前提交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其中利用本单位资料、材料、设备的,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核收相应的费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也是一种研究成果的开发和转化,在此意义上,家教不仅不应禁止,而且应该支持。第四,家教是一种服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教育要为人民服务。社会上对学校教育之外的家教有需求,这种需求构成了市场。市场有市场的规律。想当初,禁止小商小贩,违背了市场规律,即使有这样的法律也得改,对待家教不能重蹈覆辙。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目前,家教市场缺少法律的规范。许多呼吁禁止家教的“根据”,实际上是无法可依的家教不规范的现象,并不是家教本身固有的毛病。据报道,福建的福州、辽宁的抚顺、江苏的南京等地都出台了规范家教的有关文件,这是家教走向“法治”的可喜现象。在此意义上,家教不仅不应禁止,而且应该发展。第五,义务家教值得赞扬,有偿家教应该得到保护。对师德特别高尚的教师,放弃休息,义务为学生做家教,对这样的先进教师应该大力表彰。但是,要求所有的教师都向他们那样,不符合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以行政的手段强行组织教师义务为学生做家教,那就违背了《劳动法》。更为奇怪的是,人们对艺术类、体育类、思维训练类的有偿家教表示认可,但对其他学科的有偿家教却指责颇多。有艺术特长的学生请专业教师有偿家教与有数学特长的学生请数学教师有偿家教难道有什么本质区别吗!人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等。在市场经济下,经济价值成为调节人的行为的重要因素。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占社会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是维持平均主义与大锅饭的道德本位论。它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义务,崇尚贡献。例如,在政治上要求领导者德才皆备,但重德甚于重才;在经济上,要求商人们重义轻利,否定功利;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普通老百姓“非礼莫视,非礼莫言,非礼莫听,非礼莫动”。这种环境使得个人被淹没在社会集体之中,失去了个人意识,既缺少独立的人格,又缺少独立活动的能力。人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压制和限制,干多干少一个样,难于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人们普遍懒于进取,安于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自觉地进行着经济预期和得失权衡,并按照个人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做出行为原则和决定。个人主体意识的发育和增强,使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调动和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成员的教师,也在这种变化着的价值观中寻找自己的定位。在此意义上,家教不仅不应禁止,而且应该有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