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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转发平湖鱼叟的一篇帖子,请大家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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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17 09:34 |阅读模式
 7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山东东平县疑遭性侵女生鑫鑫(化名)的母亲喝农药自杀,被送往斑鸠店镇医院,目前正紧急抢救。鑫鑫母亲曾发微博称,若得不到公平结果,宁愿和孩子一起死。鑫鑫的舅舅说,最近,当地政府部门来关注和调查此事,鑫鑫母亲精神压力极大。(14日新华社)

  在我们这个历来信奉“好死不如赖活”的国度,不到万不得已、彻底绝望,很少有人会选择自杀。鑫鑫之母为何会选择自杀?她的精神压力为何极大?自然是与女儿的案情发展相关。从媒体报道的案件最新消息来看,受性侵的女生,从11岁到15岁都有。长达七八年的公开秘密,东平警方只控制了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已移交肥城警方,东平警方靠边站。
      一个涉嫌强.奸的案子,警方不按名正言顺的案子办,却以与强.奸搭不到一个调上的放火罪控制嫌犯,这种办案的速度和态度,让旁观者且无法不心生疑惑,更让当事受害人不得不绝望与悲哀。山东省政法机关14日晚向新华社记者通报称,1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黄某峰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为肥城公安有关办案人员点赞,并请坚持正义,顶住“打招呼”的压力,还我东平朗朗晴天。

  女学生遭遇性侵害,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应该有一整套既定的法律程序走,但从一开始,似乎就已经偏离了法律轨道。在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口中,报案后警方没有给他们受案回执单,立案与否不知道,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也无从获知。从媒体的报道看,反倒是出现警方公然伪造笔录、屈从于权力干扰等诸项极严重的指控。被害人口中的“他扒我衣服”,到了笔录里成了被害人先自己脱衣服又帮性侵嫌疑人脱衣服,被害人家属的这一讲述令人毛骨悚然。

  也许刑警队警察那句“人家通过市里给县里打了招呼,县里给局里打了招呼,我们也没办法”,可以作为这一切问题的答案。吸毒、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用钱“封口”、通过市里打招呼、警察没办法……这一系列现象背后,隐隐透出一股在地方上无恶不作、呼风唤雨的恶势力。与14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不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均视作强.奸,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当地警方不可能明白,关键是他们愿不愿意明白。即使十四岁零五天,仍属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一个弱龄少女,面对四个成年吸毒男子的胁迫,东平警方可以用脚指头想一想。

  掌权者下令关照,直接左右了案件走向。每一个“打招呼”的背后,都隐约透露着权力腐败的影子。特别在乡镇基层,权贵的结交露骨得多。在“有人罩着”的心理前提下,总有些人不断膨胀,乃至无所不为……去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但从过往案例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所谓关系和背后的勾当屡屡可见,行政、司法腐败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本该更严厉的制裁。这无疑让被害人家属申张正义的决心受到了打击,一步步走向了自杀的悲剧。

  为什么总是要在一些影响性案件特别是令人痛心的冤案发生之后,才去“亡羊补牢”式地完善司法操作和相关的制度?坦白说,东平性侵事件之所以被媒体和网友关注,一是事件性质恶劣且并非个案,二是“报案不立案”、“市里招呼难办”等蛛丝马迹指向司法不公,甚至权力贪渎嫌疑。它所呈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关于个案的正义提问,而是在告诉我们,东平的法治生态已经沦陷到了什么地步。

  如今性侵案似乎陷入僵局,一方说强.奸,另一方说自杀。受害女生的母亲用自杀给了当地一个机会,让他们去证明坏人会被绳之以法,好人能够通过法治手段去实现权利救济。据悉,公安部刑侦局已部署核查此案,希望最终的调查结果能还原真相。这样才能给这家人一个说法,给全社会一个说法。

    希望东平警方能对得起纳税人给的工资,对得起身上的那身警服,对得起一撇一捺的那个人字。

    以此文与东平公安共勉。

                                                              2014年7月16日星期三于东平


发表于 2014-7-1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此以往,东平马上成为印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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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班子该加强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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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17 12:31
事实清楚,女孩是弱者啊,天理何在?
匿名  发表于 2014-7-17 12:51
东平领导团结.你懂的.
匿名  发表于 2014-7-17 13:55
懂你
发表于 2014-7-1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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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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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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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7日,媒体报道“山东东平女生被性侵”后,山东省公安厅、泰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东平县某镇康某、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焦某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2月3日,系康某之女)、解某某(出生日期为2000年1月21日,系解某之女)于2013年12月23日晚结伴离开学校后,与家人、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人拐卖。东平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先后赴济南、菏泽等地开展侦查工作。经查,焦某某、解某某于12月23日21时许离开学校,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到东平县某宾馆住宿。次日13时许,卢某将焦某某、解某某送回学校门口。但焦、解二人未回学校,先后到济南、菏泽找网友玩。12月29日,解某某返回家中,焦某某独自到梁山县,2014年1月5日被找到。
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控告被黄某峰等人强.奸,东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对焦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经调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与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黄某峰等人分别单独与焦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卢某欲强行与解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卢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将卢某依法执行逮捕。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峰等人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强迫行为,且焦某某当时已满14周岁,根据目前证据材料情况,不能认定黄某峰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黄某峰、黄某武、郑某、卢某有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将黄某峰、黄某武、郑某行政拘留。经后续侦查,郑某、黄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在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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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复和以前一样,证明案件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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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21 10:37
千篇一律的答复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正是警方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匿名  发表于 2014-7-21 10:38
现在情况进展如何,警方应该通报,求的群众的谅解
匿名  发表于 2014-7-25 17:18
不要护短,勇于改正错误,才能拯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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