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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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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17 17:13 |阅读模式
您好!请问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收养手续?谢谢!
发表于 2014-7-2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平县民政局 于 2014-7-21 10:14 编辑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有如下规定: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应到县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2839935,东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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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29 11:44
东平县民政局 发表于 2014-7-21 10:02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有如下规定: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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