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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决定,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发挥激励功能。
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4、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70%,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业绩和贡献等因素。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5、做好教师绩效考核,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要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使分配激励政策与考核结果紧密联系,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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