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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弘盛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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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7-24 20:24 |阅读模式
偌大个东平,啥都没落过够,可是你们怎么能容忍弘盛新城国际在这么好的地块停工呢?这个区域现在可是咱东平的脸呀!当官就要有所作为,不然不如回家卖红薯。
匿名  发表于 2014-7-24 23:21

东平弘盛新城国际业主给东平县领导的一封信
您们好!我们是东平弘盛新城国际的购房者。东平弘盛新城国际目前为止已停工将近两个月时间,全体购房者为了早日住上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已经多次打电话咨询售楼处,每次都得到了停工是因为总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正在协调中的答复,但时至今日,房子仍未全面复工,交房日期已不足半年。面对开发商的一再推托,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有向您反映东平弘盛新城国际停工的情况,请您在百忙之中帮助400多户购房者解决困难。

请允许我们将情况再次简要介绍:东平弘盛新城国际系泰安弘盛房地产东平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期房。购房者陆续购买了1-8号楼的房子,共8幢楼,约计400多户,均已按合同的金额全额或通过银行按揭缴纳了房款。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分别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5月1日。但该楼盘于2014年6月陆续停工至今已近两个月,现仍无全面复工建设迹象。

在停工的两个月时间里,我们不断的打电话找开发商督促复工,也曾向东平论坛的建设局.房管局.住建局、反映问题,请求协调复工,但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协调中,在我们等待了近两个月后仍无复工迹象。于是7月初我们在小区8号楼悬挂维权条幅,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注意 ,也是对开发商施加压力.可是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复工的迹象,我们没有看到一丝一毫的希望;而且通过多种渠道多方打听,事态正在向越来越不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

改善住房条件是我们广大业户的共同愿望,也是我们人民政府的希望。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把一辈子的积蓄交给了开发商,得到的却是一纸合同和苦苦的等待。因为小区建设停工;有很多对有情人难成眷属;让更多的人改善住房条件成为梦想;让很多在外打拼的东平人牵肠挂肚,有的甚至对东平的发展失去信心……

我们给您写信实属无奈,希望领导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在百忙中协调东平弘盛新城国际小区建设问题,不要再让开发商人为的拖延工期,拖延下去将危害我县的经济发展,危害和谐社会的建设,危害安定团结的局面。如果县里领导不能为我们解决困难,我们将继续采取措施维权,直到问题解决为止,不要让我们的失望变成绝望。

我们强烈请求领导为我们排忧解难,期盼着复工、交房成为现实!




                                             东平弘盛新城国际全体业主
匿名  发表于 2014-7-25 09:31
缺钱啊
发表于 2014-7-25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同志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知,县住建局按照职责,严格抓好我县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开发企业经营情况我局并不负责,难给满意答复,请谅解。针对该小区目前状况,经了解,为弘盛集团总公司经营奖金遇到困难所致,现正在积极筹集资金。详情可向该小区开发企业反映和咨询。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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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26 18:37
住建局已回答,房管局和建设局呢,请回答下?好像有人去北京媒体高发了
发表于 2014-7-2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维权一定会坚持到底,希望政府给以关注和说法!政府最终还是人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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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28 08:38
我们要行动
匿名  发表于 2014-7-28 13:52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指除土地价款以外投入的资金。商品房形象进度达到下列条件的,视为已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多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完成地上二层以上;
小高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完成地上三层以上;
高层商品房,有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等,建筑主体完成地上建筑总层数的二层以上;无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等,建筑主体完成地上建筑总层数的六层以上。
匿名  发表于 2014-7-28 13:55
游客525545 发表于 2014-7-28 13:52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

除了地款处投入25%,再加上卖出的房钱,不应该缺钱啊,钱去哪里啦。是正常支出吗?
匿名  发表于 2014-7-28 13:57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审查确认负责监管的担保机构的资格;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购款违法、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四)监督与商品房预售款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担保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工作。

匿名  发表于 2014-7-28 17:48
业主交的首付款,加上银行贷款,业主们已经全款交给了开发商。怎么没钱呢,监管部门如何监管的?应让担保单位出钱啊
匿名  发表于 2014-7-28 17:52
“第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担保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工作。”
已经明确说明有担保机构,并且是房管部门委托,开发企业没钱,应让担保机构出钱

发表于 2014-7-29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明光明光明光明光明光明光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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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30 11:32
不要脸
匿名  发表于 2014-7-30 23:12
期待本周六的答复
发表于 2014-8-12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平弘盛新城国际何时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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