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后续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为实施好这一民生工程,我局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按照招生政策和规程,顺利完成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规范高中招生的后续工作,近日,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紧急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秩序。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和招生工作秩序,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扩招,也不得进行补录,更不得跨县市区、跨市招收学生。严禁任何学校和个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许诺或误导学生上学;如有违反,后果一律自责。 二是进一步规范高中新生报到及分班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各高中学校认真做好新生报到注册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切实规范新生分班行为,实行平行分班,班主任、师资等配备平均搭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分“实验班”、“重点班”、“小班”或冠以各种名堂的重点班,严禁以分班为由,根据学生分数进行乱收费。 三是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加强对普通高中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和办学行为。对违反招生和办学行为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树先资格、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2014-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