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东平县梯门镇李所村12组村民魏尙银。 我今年68岁,老伴傅从云,66岁。我患有脑血栓,说话不清,老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年,走路不便。 我夫妻二人无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女儿远嫁济南,靠打工为生,生活也不富裕。平时我夫妻二人吃药住院不断,支出全靠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接济,生活十分困难。 从2011年起至今我夫妻二人多次向村委,向梯门镇政府申请低保救助,,都以“莫须有”的理由被拒之门外。2013年梯门镇民政办,在全镇44个村选举低保户,我的选票名列李所村12组前茅,被报上村委会后,却被莫名其妙刷掉了。 2014年8月10日我通过大众网齐鲁民声栏目,向山东省民政厅投诉反映,8月12日被鉴收,问题编号11443。李所村委会,梯门镇民政办,东平县民政局,8月11日知道我向省民政厅投诉后,一方面前来调查了解情况,一方面兴师问罪,纷纷抱怨我不该向省民政厅投诉。 此后梯门镇民政办侯主任明确告诉我,你既然向省民政厅投诉,那就一切按程序办,你家该不该享受低保,东平县民政局说了算,首先把济南你女儿家的房产和收入证明交上来,梯门镇民政办没权利给你家办低保,县民政局怎么要求,我们只能给你传话通知。 我问侯主任,李所村近百户低保,都开出嫁女儿家的房产证明了吗?李所村有儿有女,甚至多个儿,有楼有车,银行有存款,享受低保,开房产证明了吗?梯门镇那么多低保户都开房产证明了吗?侯主任明确告诉我们,他们不需要开,因为他们没投诉,你既然投诉了,那就得按程序办,那就必须开你女儿家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 大家都知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7]74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如果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住房、债权等。 我是农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只有我夫妻二人,由于我夫妻二人,得病多年,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劳动收入来源,没有银行存款,更没有机动车辆,房子也是20年前盖的,所以我家的情况应该符合东平县低保救助条件,李所村大多数村民都认为李所村,如果有一户低保户的话,那就应该是我家,可是我家申请了三年却没被批准,李所村近百户低保户,难道都比我家困难吗?整个李所村,整个梯门镇44个村,整个东平县600多个村,几千户低保户,都没开出嫁女儿家的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我申请低保救助,却让我家去开这些无关紧要的证明,审查申请低保户对我家实行双重标准,难道这就是严格要求低保户审查了吗? 当然让我家去开出嫁女儿家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是合情合理的,我们也知道这一点,问题是东平县几千户低保户都这样开了吗? 请梯门镇,东平县,山东省广大网友评评东平县民政局,梯门镇民政办,对我家申请低保救助,实行双重标准审查这样公平吗?因为我投诉了,所以就按评比标准来办,可是两年来不投诉,你们也没给办啊?已经享受低保的是不是就符合评比标准啊?你们自己不去亲自调查那些人情保,关系保,却让老百姓去举报,这是不是太失职渎职,本末倒置啊? 我们将向《焦点访谈》栏目反映,让全国老百姓都来评评你们这样做对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