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47361|回复: 8

[已答复] 东平县梯门镇“办理低保”实行双重重标准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14-8-20 19:53 |阅读模式
我是东平县梯门镇李所村12组村民魏尙银。
我今年68岁,老伴傅从云,66岁。我患有脑血栓,说话不清,老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年,走路不便。
我夫妻二人无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女儿远嫁济南,靠打工为生,生活也不富裕。平时我夫妻二人吃药住院不断,支出全靠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接济,生活十分困难。
2011年起至今我夫妻二人多次向村委,向梯门镇政府申请低保救助,,都以“莫须有”的理由被拒之门外。2013年梯门镇民政办,在全镇44个村选举低保户,我的选票名列李所村12组前茅,被报上村委会后,却被莫名其妙刷掉了。
2014810日我通过大众网齐鲁民声栏目,向山东省民政厅投诉反映,812日被鉴收,问题编号11443。李所村委会,梯门镇民政办,东平县民政局,811日知道我向省民政厅投诉后,一方面前来调查了解情况,一方面兴师问罪,纷纷抱怨我不该向省民政厅投诉。
此后梯门镇民政办侯主任明确告诉我,你既然向省民政厅投诉,那就一切按程序办,你家该不该享受低保,东平县民政局说了算,首先把济南你女儿家的房产和收入证明交上来,梯门镇民政办没权利给你家办低保,县民政局怎么要求,我们只能给你传话通知。
我问侯主任,李所村近百户低保,都开出嫁女儿家的房产证明了吗?李所村有儿有女,甚至多个儿,有楼有车,银行有存款,享受低保,开房产证明了吗?梯门镇那么多低保户都开房产证明了吗?侯主任明确告诉我们,他们不需要开,因为他们没投诉,你既然投诉了,那就得按程序办,那就必须开你女儿家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
大家都知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7]74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如果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住房、债权等。
我是农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只有我夫妻二人,由于我夫妻二人,得病多年,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劳动收入来源,没有银行存款,更没有机动车辆,房子也是20年前盖的,所以我家的情况应该符合东平县低保救助条件,李所村大多数村民都认为李所村,如果有一户低保户的话,那就应该是我家,可是我家申请了三年却没被批准,李所村近百户低保户,难道都比我家困难吗?整个李所村,整个梯门镇44个村,整个东平县600多个村,几千户低保户,都没开出嫁女儿家的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我申请低保救助,却让我家去开这些无关紧要的证明,审查申请低保户对我家实行双重标准,难道这就是严格要求低保户审查了吗?
当然让我家去开出嫁女儿家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是合情合理的,我们也知道这一点,问题是东平县几千户低保户都这样开了吗?
请梯门镇,东平县,山东省广大网友评评东平县民政局,梯门镇民政办,对我家申请低保救助,实行双重标准审查这样公平吗?因为我投诉了,所以就按评比标准来办,可是两年来不投诉,你们也没给办啊?已经享受低保的是不是就符合评比标准啊?你们自己不去亲自调查那些人情保,关系保,却让老百姓去举报,这是不是太失职渎职,本末倒置啊?
我们将向《焦点访谈》栏目反映,让全国老百姓都来评评你们这样做对不对?
匿名  发表于 2014-8-21 08:13
现在的民政局已经成为腐败局,低保名单不公布或者在极小范围内公布,就是怕群众的监督。当然比起以前是好点了,但离群众期待和上级的要求还是远远跟不上。
匿名  发表于 2014-8-21 16:31
匿名  发表于 2014-8-21 17:27
现在的民政局已经成为腐败局,低保名单不公布或者在极小范围内公布,就是怕群众的监督。当然比起以前是好点了,但离群众期待和上级的要求还是远远跟不上
发表于 2014-8-2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
      2014年8月12日,东平县民政局接到到省市转发的群众投诉后,县局高度重视,在梯门镇和李所村协助下,赴李所村调查处理,通过与李所村干部、群众座谈交流、到信访人家中调查走访、查看实物现场等方式对群众所反映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魏尚银夫妇只会写自己名字,不会上网,对所发帖子具体内容并不知道,自己未写(发)过投诉举报信件,自称可能是其女儿或妻侄所发,信件中所述的家庭情况部分属实;所反映的兴师问罪和抱怨不属实;反映申请低保以“莫须有”的理由被拒不属实;“无关紧要的证明和实行双重标准”不属实。反映的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无事实依据,魏尚银本人也不知道;反映的低保未公示不属实。
      1、所述的家庭情况部分属实。魏尚银夫妇自述,家庭情况:魏尚银,男,68岁,妻子付崇云,62岁,户口在梯门镇李所村。魏尚银2013年年底患脑血栓,妻子97年患风湿病。本有一子一女,儿子2003年在青岛打工时遭遇事故死亡,女儿魏义玲出嫁到济南市槐荫区,与女婿一起在济南市槐荫区水口厂打工,月人均收入2000-3000元左右(计件工资)。夫妻二人2年前随女儿居住,帮女儿照看孩子,2014年7月带放暑假外甥女回到李所村。收入情况:魏尚银夫妇有耕地3.2亩,以每年600元价格承包给了本村栾其芝。小麦补贴每年300元左右,老年人补助每人每月65元(不计入收入),女儿尽赡养义务(因嫁到济南赡养费支付情况需进一步核实)。家庭财产情况:调查时持有现金500元,自住5间砖混结构平房(95年建),调查中未发现家有经营车辆、贵重和奢侈物品、购买商业保险等不符情形。
      2、所反映的兴师问罪和抱怨不属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低保申办调查程序及工作纪律,对魏尚银户低保申办及信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了调查取证,依法做了问询笔录,并对调查过程进行了音像留存。同时对申办条件及程序向魏尚银夫妇进行了介绍和解释,对通过调查查实和不属实的问题现场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所谓的县民政局兴师问罪和抱怨。
     3、所反映的“以莫须有理由拒之门外和莫名其妙刷掉”不属实。调查情况:魏尚银夫妇自述夫妻二人2年前随女儿居住,帮女儿照看孩子,2014年7月带放暑假外甥女回到李所村,于2013年7月开始向村里口头申请低保。2013年12月全县开展低保集中整治重新审核工作,2013年12月29日,李所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群众进行民主评议,魏尚银所在十二组共有24名群众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并进行了无记名投票,作为16户被评议对象之一,魏尚银得票21票排名第5位。全村所有村民小组的评议人员、选票、投票结果统计都有档案留存。评议结果公示过程中,魏尚银遭同村群众实名举报长期不在家不符合低保条件。梯门镇民政办调查核实后,属实。
梯门镇民政办依据《东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东民字〔2008〕28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十五)户口虽在本地但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正在外地居住且已满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又依据中共东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城乡低保集中整治重新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3〕17号),“民主评议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申办低保资格:(1)户籍虽在本地,但已服役、服刑、死亡、出嫁或在外地居住已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等规定,撤消了其申请资格,未予以报县民政局审批。
     4、所反映的人情保关系保缺乏事实依据。魏尚银夫妇自述常年随女儿住不在家,偶尔回李所村也未到过村委大院,所以不清楚村里低保有没有公示,也不知道本村现在村里低保户有多少具体是谁,更无法提供人情保关系保的具体人名及证据。魏尚银本人不知道,猜测网贴为其妻侄或者其女儿编发,其妻侄不是李所村人,女儿也长期未回娘家,都不了解李所村低保情况。
      今年以来,我县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着力做好低保复核、低保备案、低保公示等工作,全县统一制作下发了低保公示栏,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保对象在居住的长期公示,及时更新,以便更好接受群众监督,调查时李所村低保公示栏已按照县局要求在村委院内永久固定公示,公示表也已盖章后张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所反映的“无关紧要的证明和实行双重标准”不属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十六条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东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东民字〔2008〕28号)第四条第四款赡养抚养费收入的核定: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应如实申报赡养费收入,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
鉴于魏尚银女儿远嫁济南,非我县常住居民,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及赡养情况调查困难,所以要求其如实提交女儿家庭收入及赡养费支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以上调查事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鉴于魏尚银夫妇女儿远嫁济南支付赡养费情况需进一步核实,依据有关政策提出了如下意见:魏尚银夫妇在李所村长期居住,建议其向梯门镇民政办递交书面申请书,并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申办低保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责成梯门镇民政办依法依规受理其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做好调查、评议公示、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鉴于网贴不是魏尚银夫妇所发,所反映的部分问题又缺乏事实依据,希望发帖人能够主动给我们联系,提供更多线索,方便我们继续深入调查。
      县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283983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附件4李所村低保公示栏.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4-8-22 08:52
态度可以,建议民政局把全县低保户发布在网上,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这样民政局也显得阳光公正
匿名  发表于 2014-8-22 09:12
举报失实的帖子该怎么处理?
发表于 2014-8-24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看看吃低保的都是什么人?穷人有吗?以后发展一律处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东平信息港 ( 鲁ICP备05007463号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36号)违法不良信息投诉电话:2822003 (邮箱jb@sddp.net) )

GMT+8, 2024-4-26 00:59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sddp.net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