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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属实,你们该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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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8-24 15:48 |阅读模式
近来,少数单位出于部门利益考虑,非法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导致某些区域卫星电视受到干扰,群众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微波对人的体危害。为加强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对国家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正常收看国家卫星广播电视的节目,属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会同610办公室、公安、广电、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卫星电视频段的监测,一旦发现有害干扰,立即予以查处。

四、举报受理电话:0531-82092837
发表于 2014-8-2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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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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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8-25 09:17
不要狼狈为奸,恶恶相护。履行职责吧
发表于 2014-8-2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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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8-25 13:35
期盼人民公安
匿名  发表于 2014-8-26 17:27
东平公安捏
匿名  发表于 2014-8-29 11:48
咋不回复
匿名  发表于 2014-8-30 08:11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对国家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正常收看国家卫星广播电视的节目,属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会同610办公室、公安、广电、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卫星电视频段的监测,一旦发现有害干扰,立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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