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 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 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 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 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地区与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验收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以及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纳入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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