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杨传霞诉与陈吉同离婚一案的原告,2010年元月6日9点30分许,正准备开庭时,陈吉同伙同数十人之众,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将我强抢而去,致使离婚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我的父亲及时报警,因为陈吉同及其家人的暴力阻挠,警方未能将我成功解救。陈吉同为了打消我离婚的念头,当天下午2时许陈吉同竟然伙同岱庙乡计生委多名工作人员将我强行押到银山计划生育服务站,我想打电话求救,手机被陈吉同之弟陈吉伟抢走,几个大汉有按腿的,有按胳膊的,有按头的,强行给我做了结扎绝育手术。
我哭天天不灵,呼地地不应,当我被这些大汉制服在手术台上,还不如说是被一帮屠夫推上屠宰厂的肉案板,在任人宰割的一刹那,我寻死的味都有,我在问自己,此时的我是猪还是人,苍天啊,人权在哪里?!朗朗乾坤、光天化日,是谁在蹂躏法律?
请问,到底是谁赋予了这帮屠夫任意剥夺我做人的权力,是谁赋予了他们任意宰割女人的权力?当场一个计生委的领导干部声称结(结扎)男的没用,现在你们还是夫妻,就得结(结扎)你。请问,难道计划生育结女人就是天经地义的吗?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齐鲁电视台的记者听说了此事,于2010年元月14日下午2时许赶到被告陈吉同家走访查寻我的下落,并随机录制实况,公安机关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才于2010年元月14日晚7时许将我解救回家。惊心动魄的226个小时,一场噩梦!
我的婚姻自由权力遭受暴力干涉,被陈吉同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天又10个多小时,被计生委暴力结扎绝育手术构成重伤,公安机关玩忽职守,不能依法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安全,给我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痛苦之甚难以言表。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被控告人陈吉同及计生委、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谁能还弱女子一个公道!特将此贴公之于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