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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新房不入住取暖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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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9-15 14:53 |阅读模式
请问一下,刚办完入住手续的新房,我们不打算入住。请问关于这方面取暖费的收取,国家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的是地暖。请将规定通知或者公示给广大业主
匿名  发表于 2014-9-16 12:48
是啊,不能让开发商或物业胡作非为。供暖设施达不到分户计量的标准,那是你们的事!
发表于 2014-9-1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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