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期间,各学校以及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体补课,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严禁学校将中小学校舍出借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中小学生的假日文化课补习;严禁教师有偿家教或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违反办学规范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进行有偿家教或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任教的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销相应教师职务的处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我局在监察室、基教科设立监督电话:6991334、6991143,电子信箱:jjk7006@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