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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强烈谴责房管局不作为,一直不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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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bs.sddp.net/thread-590645-1-1.html这个帖子发了十多天了,现在一直没有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14-11-1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花园的,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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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11 13:50
告他去……
发表于 2014-11-1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您好: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也安排专人到贵小区实地察看,并分别和贵小区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约谈,了解实际情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该小区划分车位,收取一定数额的车位管理费,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及业主委员会表决,并就其使用及收费标准报请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是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相关协议的。
 
     其次,我们到现场后确实发现院内的塑料桩及混凝土砌块给业主的出行造成了不便,也影响了小区的美观。物业表示此举实属无奈,由于少数业主在小区内的无序停车,给大部分有车库、有车位的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为了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我们已经建议物业企业要从加强小区管理上解决困难,尽快将对业主造成不便的障碍物撤出小区。
     最后,我们想告诉各位业主朋友的是,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的代表,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主体。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您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与该企业解聘。如果感觉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希望我们的回答解释了您的疑问,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前来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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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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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发言` 非常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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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2-12 14:30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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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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