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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杭州花园物业强圈车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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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花园物业强圈车位出租,车位以外能停车的地方都见上了障碍,导致很多业主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别的小区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房管局为什么不管一管?
匿名  发表于 2014-11-11 14:50
杭州花园物业把业主公摊位置当成谋利工具了。
匿名  发表于 2014-11-13 09:15
依法治国的今天,过去那种恶霸地痞的作风已经不会再适应了。请物业者三思。
发表于 2014-11-1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您好: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也安排专人到贵小区实地察看,并分别和贵小区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约谈,了解实际情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该小区划分车位,收取一定数额的车位管理费,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及业主委员会表决,并就其使用及收费标准报请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是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相关协议的。
 
     其次,我们到现场后确实发现院内的塑料桩及混凝土砌块给业主的出行造成了不便,也影响了小区的美观。物业表示此举实属无奈,由于少数业主在小区内的无序停车,给大部分有车库、有车位的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为了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我们已经建议物业企业要从加强小区管理上解决困难,尽快将对业主造成不便的障碍物撤出小区。
     最后,我们想告诉各位业主朋友的是,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的代表,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主体。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您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与该企业解聘。如果感觉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希望我们的回答解释了您的疑问,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前来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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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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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 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 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 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 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 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 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 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 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 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 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 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 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 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 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 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 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 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 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 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 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 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 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 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 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 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 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请您转发朋友圈,让更多的人知道真相,行成共 识,维护我们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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