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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
一、参保范围
东平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在校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幼儿)。
二、缴费标准
(一)政府补助:2015年,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二)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为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原城镇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农村居民和有较高医疗需求的人员原则上选择二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人员和60周岁(1954年12月31前出生的)以上的老年居民,由县财政按一档标准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并享受一档医保待遇;选择二档缴费的,由本人补足二档缴费差额(120元)部分,可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居民(含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的参保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代收代缴,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县城辖区内的居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其户籍挂靠部门或单位为参保缴费单位,代收代缴后统一到户籍地东平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录入、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
在校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幼儿等随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挂靠单位按全员参保的原则参保缴费。
以上居民的参保缴费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底。外出务工人员的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2015年2月底。
(二)2014年9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为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新生儿参保缴费由其父母本人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到属地参保机构办理。
(三)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参保时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
医疗保险咨询电话:2839767、28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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