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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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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全家都是农村户口,我常年在外工作,听说现在家里面的“新农村合作医疗”改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了,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请社保局网络发言人解答一下:
一、这次所交的100元和220元两个档次的费用只是社保中所包含的“医疗保险”吗?还是另有所指?
二、我和家人的户口都在一起,但是缴费须知上是“参保缴费以家庭为单位”,像在外地工作的是否也需要缴纳?在工作所在地已经参加社保(含五险)的是否还需要缴纳?如果不需要缴纳,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明?
三、所交的100元和220元这两个档次的费用是以什么为比例所得出来的?为何每年都有所提高?
四、所交的100元和220元两个档次的费用是不是根据只身需要自由选择?为什么我们村只让我们选择220元档次的?
五、60周岁以上老人是不是不需要缴纳费用就可以享受一档医保待遇或则缴纳120元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六、缴费之后我们还是用以前的本本还是重新换发新的?
以上几个问题还烦请社保局的同志本着以“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来认真解答一下。
匿名  发表于 2014-11-25 09:12
问得好,是不是所有的(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要在户口所在单位缴纳啊?包括在校中小学生,为啥至今没有动静啊
发表于 2014-11-2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一、缴费标准:政府补助:2015年,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引导参保居民选择二档缴费,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
    二、各乡镇(街道)居民(含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的参保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代收代缴,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外地已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在外地参加社保的证明交当地人社所或村委会。
    三、缴纳标准由泰安市人民政府统一制订。
    四、鼓励有较高医疗需求的老年居民按二档缴费,只需缴纳120元即可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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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6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社保局同志的耐心回答,一看就是不是复制、粘贴的。我所问的第一条和第六条还需要您们耐心回答一下,谢谢。另外政府财政补助的每年毎人不低于360元,这个钱是在那里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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