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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具体情况可概括如下: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上述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子女的,其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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