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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发言人统一回答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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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生局你好:
         我近段时间浏览了咱们互动论坛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帖子,很多人在咨询这个问题,发言人回答的也很及时,这点做的很好, 我在这里要赞一个。比村里管理计划生育的要强一百倍,村里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就知道忽悠不懂的百姓。关于发言人回答的问题 ,我发现对超生二胎的回答不一致,有说征收3-6倍   有的说3-4倍。根据2014年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应该是3-4倍吧。
谢谢  说的不对之处  忘请谅解!
发表于 2014-12-1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县人口计生局 于 2014-12-12 16:45 编辑

具体情况可概括如下: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上述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子女的,其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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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东平县历来严格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大网友若有疑问,除可拨打签名档的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网上搜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详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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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具体情况可概括如下: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上述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基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上述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子女的,其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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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改版后操作不熟练,敬请网友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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