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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6年一轮岗制将听证 邀各界人士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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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教师6年一轮岗制将听证 邀各界人士报名2010年02月26日03:30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石小磊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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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6年一轮岗”将听证
  江苏拟就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立法,相关4大热点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2月23日独家报道了江苏省拟立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6年一轮岗的消息后,社会各界展开了大讨论。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鉴于全社会对此立法的高度关注,我省将于4月2日召开立法听证会,诚邀各界人士报名参加。
  四大热点政府请您献计
  记者获悉,本次听证会将重点围绕四个方面的热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1.关于义务教育的免费范围。《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等;
  2.关于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草案》第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任何竞赛成绩、奖励或者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草案》中关于教师的权利、义务也是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第二十条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公务员的工资(含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所在县(市、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把绩效考核制度予以法定,并明确“考核结果是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草案》对教师应具备的德行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3.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要求。为了均衡配置教师资源,《草案》还要求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校长任职限期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第三十五条规定,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涉及的各方责任和措施。对学校,《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对教育行政部门,《草案》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单一标准。
  即日起接受各界人士报名
  如果您对上述的条款有什么建议和想法,为什么不到听证会上说出来呢?省政府法制办昨日正式发布公告,定于2010年4月2日上午9时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记者了解,该《草案》已经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jsfzb.gov.cn)上全文公布,如需纸质文本亦可到省政府法制办索取。
  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听证会将确定各方代表10人为听证陈述人,同时还设立旁听席,确定不超过30人为旁听人。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还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报名截至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下午6时。电话兼传真:025-83396444,83396445,83396473,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箱xzfgc@jsfzb.gov.cn。  通讯员 马太建 衡晓春
  本报记者 石小磊
 楼主| 发表于 2010-2-2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鼓上瘙


    推动教育公平别迷信教师“流动制”2010年02月26日 12:06光明日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江苏省近日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意见稿》,其中规定教师在同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这项教师“流动制”在该省“两会”上得到不少代表委员的支持,被寄望成为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推动教育公平,遏制“择校热”的举措。

应该说,取消教师岗位终身制,制度化推动教师的合理流动,对于盘活教师资源,打破

重点学校对优质师资的垄断,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推动教师流动知易行难,如果不考虑教师个人职业和生活诉求,不明确教师流动的权益保障,推动教育公平的初衷有可能产生对教师的不公平。

众所周知,“择校热”的根源在于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具体到师资上,这种“不均衡”又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学校之间师资力量不均衡,二是不同学校之间教师待遇不均衡。基于待遇差别的优质师资向重点学校集中具有“天然”的属性,显然非行政力量可以完全左右。近年来,推动教师流动的“轮岗制”在一些地方遇到不小的阻力,可见将师资流动寄托在“名校放下架子”和“教师高风亮节”上是不现实的。

教育均衡不是“削峰填谷”式的平均主义,教师“流动”也需要权衡成本和收益。优质教师资源是教育最宝贵的财富,“一刀切”地推动教师“满6年必须流动”,有可能伤害教师的积极性,结果非但没有促成薄弱学校的进步,反而会拖垮重点学校的教学质量。对于宏观的教育而言,固然应该均衡配置师资,但于教师个体而言,他们也有追求职业稳定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因此,推动教师流动必须在充分考虑教师收入和生活便利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尊重教师个人的理想和利益追求。只有当教师的流动成为自觉自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时,这样的流动才有活力。

义务教育迫切需要公平,但也不能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教育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而综观一些地方推出的种种举措,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缺少宏观的大视野,缺少系统性的改革。必须承认,教育资源配置要做到绝对公平并不容易,因此,教育均衡更应该着眼于机会的均衡。政府部门应该在鼓励重点学校、优质学校继续发展的同时,将投入重点向薄弱学校倾斜,加强“补短板”和教师素质的整体提升。

推进教育公平,教师“流动制”很难“单兵突进”,必须有配套措施的跟进。比如,通过落实教师绩效工资,逐步缩小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建立起教师自由流动的规范机制;通过联合办学,建立地区乃至全国的“大义务教育”体系,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等等。有了这些条件,教师合理流动才有了成熟的土壤,教育公平才更有希望。
匿名  发表于 2012-12-26 15:21
匿名  发表于 2012-12-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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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2-29 07:06
匿名  发表于 2013-1-6 14:48
匿名  发表于 2013-6-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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