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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点多,我把车停在了老车站北边路东羊汤馆门前,是贴路牙石的边停放的,车头朝北。不过几分钟的功夫出来后,开车时就发现被贴了条。
条子名称是《违法停车告知单》,赫然盖着“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章,内容是: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请于3日后15日内持本告知单,到---(空白)接受处理(地址空白)。
作为普通司机,我有点不明白,想咨询或者质疑一下交警队?
质疑之前,我先查询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全文(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质疑如下:
一,我应该是属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我也没堵着路口,也并没“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显然并没违反56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我的车并不是停在了人行道上,我是停在了路牙石下边。我停车的位置附近也没看到禁止通行或者禁止停放车辆的标示和标志或者提示牌,显然,我也并没违反56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虽然我停车的位置并未划定有停车泊位,但也没标示禁停提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处罚”的法律通则,我又属于临时停车,显然不能依据第56条处罚我!
四,既然您是书面通知贴条要我接受处罚,您就应该在空格处写明白让我到什么单位(科室)、什么地点去接受处罚,有空格为啥不填写清楚?我持这空白告知单,到底上哪里去接受处理呢?执法也人性化一些好不好?
五,我这“违法”行为到底应该接受什么处罚?需要不需要拿着钱去?得准备多少钱去?是否需要带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去?最好也让我这当事人明白,以方便我做些准备。
六,您对我的这处罚应该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您是使用的行政处罚的什么程序?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如果我需要缴罚款的话,我是缴到银行还是直接缴给交警队?我有没有行政复议的权利?我可以不可以进行诉讼?这些事,作为一个当事司机,我都十分的想弄明白?并且我如果受到处罚的话,我一定会积极配合,认真取证,该复议的复议,该诉讼的诉讼。罚我一定要让我弄明白,好让我以后懂法守法,我也一定会让执法单位的执法者给我说明白。
以上几个问题,想请交警队的领导给俺解释一下,做个网上普法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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