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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中小学教研员联系学校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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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立普通中小学教研员联系学校工作制度的通知


鲁教研室[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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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研室(教科院、教研中心):

为了加强教研员与学校、教师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发挥教研员在指导教学、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和发现教学问题、培育教学典型方面的作用,推动教研工作专业建设,提高教研为教学改革服务的效益,根据教育厅工作部署,决定建立各级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省、市、县教研部门都要建立普通中小学各学科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每个教研员联系学校不少于两所,其中一所为县城学校,另外是农村学校。

(二)采用平时沟通与到学校现场办公相结合方式,和学校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每年到个人联系学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周。

(三)教研员和每所学校固定联系一般为两年。教研员联系学校,要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好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及各学期工作安排,并做好在联系学校的工作总结。

二、教研员联系学校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科教学理论的应用研究和教学实验,参与学科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要坚持参与教师备课、听课,必要时执教示范课。

(二)指导学校加强课程管理,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督促学校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三)培养和发现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先进典型,宣传、推广成功的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虚心向一线教师学习,通过联系点的体验和解剖,潜心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具体问题、指导面上工作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与管理

各级教研部门要高度重视教研员联系学校工作,做好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为教研员联系学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要注意总结教研员联系学校工作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发挥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在推进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发表于 2010-6-18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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