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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关于婚检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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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社保局?年前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保健院让婚检。说有合作医疗可以报销,有医疗保险的不能报销,这种做法对吗?
发表于 2015-3-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平县社保局 于 2015-3-3 08:42 编辑

您好,2015年以前的年度,妇幼保健院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的婚检费用可以报销。2015年1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妇幼保健院不再是我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婚检费用不再报销。我县职工类医疗保险从未实施门诊报销,所以婚检不属于报销范围内。所以您在2014年去妇幼保健院婚检,他们的做法是符合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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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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