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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微视东平

《东平妹子》第2集上映,山东人看完都笑了,感谢河畔豪庭等赞助商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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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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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沄影逍遥~丑丫 发表于 2016-1-4 22:57
最喜欢村姑那一节,吃的真香啊,那煎饼吃的可累牙

哈哈,那葱辣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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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2: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好看!期待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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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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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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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1-5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6-1-5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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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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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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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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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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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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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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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1-7 08:34
其实农民并不需要住楼房,进什么小区,只要能守住祖辈留下的基业,耕种的粮食有地方贮藏,够自己的吃喝,还能给国家提供剩余的粮食以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就可以了。

      现阶段,村民的生活是越来越好了,不过领导的剥削越来越精明了,建公路、建花园、修绿色长廊都是驴粪球子外面光的假形象工程,为的就是做花帐,实际支出和公开支出相差甚多,多出的部分就入了自己的腰包,可想而知,这样的领导怎么能带领我们走向富裕?
      
       我们相信党的政策永远是为我们人民服务的,但是这样的基层领导怎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怎么执行党的领导?他们都是以个人的利益为中心,拆除村民住宅、卖掉村里的耕地,村民的住宅----个人私有财产是他们的了,村民的耕地---国家的财产也是他们的了,将这些不属于他们的土地卖给不名来路的的开发商,然后将钱财变相的收入自己的腰包,太可怕了,只为个人利益,将百姓置于一旁。
                                                                                                     
      眼下,这股村庄改造之风正在全国部分省市盛行。各地兴起迁村并居。这项工作被称为“农民上楼”或“农民被上楼”。有些地方农民住上了“期望已久”的楼房。住上楼房不是农民自己的意思而是被逼的 ,一些地方为了规划而大片占用农民用地,耕地占完就占用农民住房,农民被赶到集中的楼房上,失去了久住的宽敞大房。农民被迫用自己的房子再添上近十万、二十万元住上不想住的楼房。据说这些楼房,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拥有权。到住户晚年去世时房屋还得上交,这是什么道理啊,这不就是将自己的房子充公吗?这难道就是惠民的政策吗?另者说了农民种地用大量的农具,如果住上楼往哪儿放啊,就算能搬到楼上,谁又见过天天往楼上搬农具的,这企不是成了笑话啊!按照有关说法,撤村建立社区,是为了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扶贫、人口计生等公共事务方便,并减少村干部开支,是让农民过上城里人那样的“好日子”。然而,笔者所担忧的是,如果“一刀切”地进行上述村庄改造,不光剥夺了农民宅基地,造成农民利益的新一轮损失,还将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与社会问题。试分析如下:

      第一,所谓“农民”,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概念,它实际上是一个成分复杂的群体,其中有脱离农业的农民,也有真正务农的农民,还有兼业农民,他们对住楼房的态度不一样。基本脱离农业的农民,并不反对住高楼大厦,要kan这大楼在盖在什么地方。如果要他用旧宅以及宅基地换楼房,也要kan怎么换。如果你拿北京长安街上的一套100平米的楼房换他一处砖瓦房和半亩宅基地,他能不愿意?但你给他当地的一套楼房,还需要添上大笔的现金,他就未必愿意。

      第二,真正务农的专业农民,未必愿意住高层楼房,这也是实情。专业农民还是不适合集中居住在高层楼房,他们也不愿意。丹麦甚至有法律,要求农民的常住地必须是在自己的农场上。专业农民分散居住有利于农业耕作。他们的农舍,搞二、三层就可以了,平房也未尝不可。从长远kan,我国专业农户的耕作面积会越来越大,他们需要有不同规格的较大的机械仓库和农产品仓库。把这样的专业农户集中起来形成居民点,且以楼房为主,搬进集中安置区,再坐公交下地干活,很不合适。
    第三,那些“半工半农”的兼业农民,目前正处在分化之中,要把他们集中安置起来,统一住进一个小区,也会有麻烦,尽管暂时不会对农业生产发生影响。这些人当中,最终脱离农业的人,不会喜欢这种“乡不乡,城不城”的小区;那些最终选择当专业农民的人,也会觉得住在小区的楼房里有诸多不便。

      第四,千百年来形成的村落消失,村庄所承载的文化多样性消亡。中国乡村有几千年到数百年的历史,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短期内,撤销村庄建立所谓的社区,将村址、村貌、村名连同其所承载的文化一起“铲除”,这样大的动作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历史上,即使战争年代消失的村庄,也很快被热爱家乡的父老在废墟上建立起来;而今天,在和平年代,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消灭乡村”运动,其得失尚需进行认真的研究。农民上楼后,原本和谐的乡村文化可能会变味;将几个村庄硬性合并到一起,不同村民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第五,建筑资源被大量浪费,环境污染加大。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村庄改造大体有三轮:一是在文革后期,村庄划排房,将自然布局的村落化成整齐划一的“军营”式民房;二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在排房基础上建造平房;三是本世纪初,开始推到平房建楼房。在这一系列村庄改造中,乡村古建筑、家族墓地、大树已荡然无存。农村建筑寿命平均仅15~20年。建筑需要沙子、砖头、泥土、水泥、玻璃、钢材、木材、石材等,其原材料大多是不可再生资源。频繁改造农村,浪费了大量建筑材料;生产钢材、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污染了生态环境。以前的乡村改造是分阶段进行的,而今天的“农民上楼”运动,由政囧∫府和开发商在短期内联合操作,对建筑材料的大量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牵动了新一轮物价的飞涨。

        第六,农民生活方式改变,生产活动难以开展。将社区集中成片,显然有利于农民居住。然而,农民离农田远了;牲畜、家禽、农机具不好上楼;生产不方便了。更重要的是,原来的村落布局,可将粪便、草木灰等废弃物作为积肥使用,而上楼后的废弃物只能进污水处理厂,加大了污染物处理难度,造成可再生有机肥浪费,不利于生态循环农业实现。有专家认为,在城市化水平达到60%~70%、农村人口大量减少、农业劳动占比不大的时候,“村改居”时机才比较适宜。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才40%左右,搞村庄改造“大跃进”,是否有些操之过急呢?

       第七,村庄整合腾出来的土地农民难以实际受益。某县级市,对960个村进行拉网式摸底,共查出农村拆旧区等土地2万余亩,其中可用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约5000亩。对这些腾出来的土地,开发商一可以变卖指标,二可通过房地产开发赚钱。农民上楼后将不再拥有宅基地。虽农户可以一次性得到10~20万元的补助,但这些钱还要用于购买新居,农民手头剩不了钱,可能还要负债。更关键的是,腾出来的土地农民说了并不算,而是开发商说了算。这样,今后土地的增值部分,农民可能难以享受到。在商业行为面前,单一的农户永远是弱势群体。

        第八,部分“被城市化”农民可能会沦落为“三无人员”。目前的村庄改造模式,说穿了就是城市房地产模式的翻版,是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军“不设防”的农村。因交通方便,加上农村土地便宜,城里人会来农村购买房屋。在一些地方,一座面积为240平方米的乡村社区联排别墅,售价不到28万元,这对城里人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撤村改居”其最初的动力在“居”这一功能上,这个功能对不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有吸引力,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则好处不大。有些农民交出宅基地后,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再加上不善经营,可能会变成“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人员,遗留下较大的社会安全隐患。

                           
      “ 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这个当年对农民极富鼓动作用的宣传口号,如今正在中国部分乡村变成行动。然而,纵观全国城乡,我们建造的住房太多了,一方面急需用房的人买不起房,另一方面有钱人闲置着多处房产,许多房屋变成了无人居住,用以炒作的商品。如今,这股歪风吹到了农村。

       乡村改造要因地制宜,慎重进行,要尊重农民意愿。建议有关部门对正在发生的“村改局”运动进行认真调研,即使纠正过热、过激行为。新农村建设应以生产发展为主,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完全可在已有的村庄格局上进行,并无必要对整体村庄动土。

       农民住楼房是被动的选择,其根本目的还是为商业利益让路。被“住楼房”里的利益追逐,让农民难享“住楼房”之喜。   最合适的办法是给农民自由,不要急于在短期里让他们住小区楼房,最终通过市场机制,让他们做出合适的选择。政囧∫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引导、服务,切不可强制农民搬家。政囧∫府如何引导、服务,是个大问题。如果没有科学的规划思想和公正原则,就会有麻烦。事实上,现在已经有麻烦了。

       小村并大村,短期kan好像使农村变了面貌,长远kam还是留下了后患。新的村庄会更整齐,房屋质量也会有提高。但是,从公共服务水平和就业容量kan,这种小规模集中的局限性很明显。合并后的大村,还是养不了高质量的公共设施,如垃圾和废水处理等,对脱离农业的人们缺乏吸引力,他们可能还要向设施更好的、人口规模更大的、各类型城市转移。这类大村庄的人口流失超过一定比例,其公共财力更会捉襟见肘,难以为继。这当然是一种浪费。此外,今后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会逐步增大,他们的农具存放和农产品储存对大村庄来说是个难题。有的新建小区给农民单独建立了农机大院,破坏了景观,且在功能上只适应小型农机存放,长远kan不能满足专业农户的需要。

      首先要实现土地要素的彻底市场化和劳动要素的市场化。商业性建设用地交易要市场化,一般公益性用地的交易也要市场化。在符合政囧∫府规划的前提下,农民自己可以成为建设用地开发的主体,并享有开发利益。对高度专业化的建设,农民也可以和政囧∫府或投资者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讨价还价。极少数情形下的强制征地,地价也要参照市场价格。有了这些制度前提,农民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他们是上楼还是买别墅住,或者在什么地方上楼,应由他们自己决定。

      在上述前提下,政囧∫府要提供规划服务。如果政囧∫府方面希望脱离农业的农民到某个小区集中居住,也应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以利益来影响他们选择,不可在利益方分配面有任何强制。

      有的地方之所以热衷于城乡统筹之名,搞农民集中居住,其目的就是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以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农民住楼房,只是件kam上去很美的事。拿农民那个地来搞我的扩大建设,搞招商引资,那这个事就肯定要走歪,农村建设就要回归到农民的立场,从农民的利益去考虑,才能办好事情。

      世界上还没见过让农民住公寓的事,如果他真是农民的话,农民嘛,有一个很实在的地方住就可以了,比如:庄稼要堆在那里,秸秆要堆在那里对吧,要养点家畜家禽,要有很多劳动工具,镰刀锄头粪桶等等,一上公寓这个事怎么弄法呢,完全就没法当农民对吧,所以你kam全世界,无论是美国大农场,还是日本小规模农业,农户基本上自己家盖个两层楼的事有,但是他总要有个小院子,否则他当不成农民,你逼得他上了公寓,开始住进去是很高兴,但后来发现,工具没处放,产品没处存,出入不方便,虽然不需要烧柴了,但水、电、暖、燃气等得需要一大笔支出。就会后悔、扫兴!

   要想由农民变为市民,前提是要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农民工须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其在农村最为值钱的宅基地来换城市的房屋。

     可是我们的一些地方却不管这些,硬是要农民搬走,有的还要强拆的方法,说是什么新农村建设、说什么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让农民过上城市的日子。难道农民拒绝拆迁没有道理吗?这些年来,农民不愿意拆迁,有很多不是没有原因的,在这里我们也不难明白,农民为什么宁愿选择极端方式也不愿意拆迁,因为一旦他们离开了原来住的地方,住进了楼房,将无法或很难在进行生产劳动。不能生产劳动,靠什么生活。

     这样的违背农民意愿的拆迁能不引发矛盾吗?能不让农民反对和气愤吗?因此很多拆迁引发了矛盾,有的还发生极端事件,很多都不是农民的错,有的就是一些干部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根本不是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而是从自己的政绩出发,从而严重的侵害了农民利益。温囧∮家囧∮宝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而如果政囧∫府在新民居建设中违背民意,村民的幸福与尊严又从何而来?或许集中土地耕种势在必行,但前提是要恪守法规、程序,建立问责机制,用政策引导,让农民自愿自觉地跟进,尊重他们意愿,依法保护他们宅基地权益,让农民分享土地受益。对不尊重农民意愿的拆迁,要严惩。

       笔者不是一概反对让农民住上楼房,而是坚持认为,要在绝大部分农民真正富裕起来之后才让农民住高楼。谁都知道,住楼房就得支付不菲的水、电、气费用。过去,家里几乎没有什么花钱的地方,而现在几乎没有不花钱的地方,哪怕上厕所都得拿卫生费。倘若许多农民还是靠养鸡养鸭,养猪养羊作为柴米油盐的开支,楼上住户何处饲养家禽家畜?柴灶能否安置在楼上?还是一家一户小块土地小农式经营,他们的农家肥堆积在什么地方?他们的各式小农具存放在什么地方?住洋楼是方便农民耕作,还是制造麻烦?这些柴米油盐和kan似鸡毛蒜皮之类的问题不加考虑,让农民住洋楼,与其说是为农民造福,不如说是为难农民,让农民受“洋罪”,糟蹋农民。

       江南第一村的华西村农民住洋楼,那是华西村已经是个乡村中的城市,村民不靠农副业收入生活,他们比城里的平民还要富裕,住宽敞洋楼自是十分舒适。   规划整齐的绿树红瓦房比千篇一律的火柴盒楼房更要合适农村。所以说,凡事量力而行、量身而作,好的未必是合适的,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211.138.16.*
初级粉丝1
支持楼上


回复6楼2011-01-20 08:31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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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心志
意见领袖15
农村建设就要回归到农民的立场,从农民的利益去考虑,才能办好事情。
支持,越读越有道理!


回复7楼2011-01-20 15:23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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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落英
小吧主13



回复9楼2011-01-20 20:12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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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95.42.*
初级粉丝1
农民可以不住楼,确实是不方便,但农民的儿子一定要住楼,因为不放宅子了,另外是女孩子都需要


回复10楼2011-01-20 22:08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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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haishibeio
初级粉丝1
住楼房奸商勾结政府设计的美丽陷井是人爱慕虚荣又目光短浅的劣根性心理地驱使


回复11楼2011-01-21 01:00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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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雨罩子
意见领袖14
用美丽的借口,疯狂的榨取民脂民膏。


回复13楼2011-01-21 19:10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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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37.41.*
知名人士10
农民其实也可以住楼房,为什么不可以?只不过有地的农民住楼房不方便,总不能把拖拉机和斗开进车库,在小区晒粮食把…工具啥的,这都不允许阿,呵呵。如果像我去湖南那地儿行,一户一个小山坡,一户一登二层小楼。那个体,随便用,这小区属于集体,不方便



湿地飞龙
核心会员6
我觉得住平房很好,方便!楼房满足的是人们的虚荣心,有钱后也是平淡一点好!



120.10.132.*
正式会员5
说得再多也没用,看咱这要是给农民盖小产权房,看谁家不要!看楼主说不说这一长篇大道理!



74芒果
初级粉丝1
现在到了抢劫的时代,只有打劫的和被打劫的。


回复25楼2011-02-12 22:27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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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83258
初级粉丝1
泱泱华夏5000年,又有哪个朝代不是疯狂榨取民脂民膏?他们是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难道还奢望统治者们为其付出吗?农民住进楼房,领导们你们真的这么忙,不来视察视察具体是什么状态吗?收的粮食没地方储备,只能卖掉。农具、交通工具(泛指自行车、摩托之类)、生活杂物只有那几平米的储藏间你认为能放得下吗?大型机械设备,往哪放?我们种的菜园距离社区几公里,还值得种下去吗?不种怎么吃?城里人工资和农村人收入拿来买菜,难道指望菜商们看着农民面子多给几斤几两吗?

     
发表于 2016-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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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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