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文锋,是死者之子。2010年2月20日晚9时许,三犯罪人在105国道东平县城段南头丁字路口,对我父亲实施暴力殴打,致我父亲昏倒在殴打现场,后三犯罪人扬场而去,十余分钟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汽车从我父亲身上碾轧而过,致其脑颅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让人愤怒不解得是东平县公安局对该案的处理。东平县公安局仅以东公(后)决字(2010)第一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犯罪人之一的犯罪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未追究二同案人的任何责任。我与2010年4月19日,书面申请向东平县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该局以三犯罪人犯间接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侦查,但东平县公安局在没有认真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口头以“是否属故意杀人不好定性”为由,拒绝立案侦查,并拒绝按照法律程序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们家人及亲戚朋友认为:三犯罪人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在主体上,三犯罪人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三犯罪人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三人把我父亲打倒在光线昏暗,车流量极大,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要道路口,三犯罪人明知自己对受害人不实施救助的不作为行为,就可能发生导致受害人车祸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在客体上,三犯罪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客观方面,我父亲被打昏倒在高度危险的交通路口,这一危险状态是由三犯罪人殴打致其丧失行动能力的先行行为所引致的,因此,三犯罪人有救助被害人脱离这一危险状态的法定义务,三犯罪人却没有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具备了不作为行为,且正是因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我父亲死亡结果的发生,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三犯罪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结合三犯罪人主观上对我父亲所持的放任心理态度,应认定三犯罪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另外三犯罪人的行为,超出自救的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的安定性,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我们家人及近亲属认为三犯罪人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事发至今,我们家人四处奔走呼号,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伸冤,但东平县公安机关以种种理由不予以立案侦查。无奈之下,我们家人及近亲属只能请求陈书记依法关注这件事,为死者伸冤,给死者一个说法,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得以瞑目。
此致
东平县政法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