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 确保良好生态环境的通告 为加强东平湖、稻屯洼等生态资源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以及运输、携带、观赏,在东平湖(包括大汶河、大清河)、稻屯洼从事渔业生产等有关活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条
严禁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铁铗、粘网、毒药、炸药等工具和换窝方法进行捕猎,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绞网等灭绝性渔具和渔法。 第三条
禁止在东平湖湿地保护区和稻屯洼内设桩拉网、毁巢捡鸟蛋、破坏野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等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改装)、销售、购买、持有、携带、使用、运输危害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的猎捕、电捕工具。 第五条
禁止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六条
林业、水产、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破坏野生动物窝、巢及其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在东平湖湿地保护区和稻屯洼设桩拉网,随意乱割芦苇、蒲草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并处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按照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以指导价格2-8倍的罚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动物保护机构依法处理。 (六)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使用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或没收渔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东平湖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排放污水,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污辱谩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经群众举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2821304、2855024。 第九条
实行部门包保责任制。林业局、环保局负责稻屯洼区域的综合整治,东平湖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水产局负责东平湖(包括大汶河、大清河)区域的综合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负责宾馆、饭店的综合整治。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东平县林业局
东平县水产局 东平县环保局
东平县工商局 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平湖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 东平县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