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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 确保良好生态环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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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 确保良好生态环境的通告

为加强东平湖、稻屯洼等生态资源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以及运输、携带、观赏,在东平湖(包括大汶河、大清河)、稻屯洼从事渔业生产等有关活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条
  严禁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铁铗、粘网、毒药、炸药等工具和换窝方法进行捕猎,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绞网等灭绝性渔具和渔法。

第三条
  禁止在东平湖湿地保护区和稻屯洼内设桩拉网、毁巢捡鸟蛋、破坏野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等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改装)、销售、购买、持有、携带、使用、运输危害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的猎捕、电捕工具。

第五条
  禁止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六条
  林业、水产、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破坏野生动物窝、巢及其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在东平湖湿地保护区和稻屯洼设桩拉网,随意乱割芦苇、蒲草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并处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按照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以指导价格28倍的罚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动物保护机构依法处理。

(六)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使用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或没收渔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东平湖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排放污水,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污辱谩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经群众举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28213042855024

第九条

  实行部门包保责任制。林业局、环保局负责稻屯洼区域的综合整治,东平湖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水产局负责东平湖(包括大汶河、大清河)区域的综合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负责宾馆、饭店的综合整治。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东平县林业局
              东平县水产局

             东平县环保局
              东平县工商局

             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平湖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

             东平县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

发表于 2011-5-1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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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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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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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我东平,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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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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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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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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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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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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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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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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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摸鱼不,,,这是我们最关心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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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大同强拆事件涉事地产公司被中止开发资格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0日09: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大同5月20日电(任丽娜 宋立超) 记者20日从山西省大同市政府获悉,针对17日凌晨该市南郊区新旺乡新胜村住宅楼夜间拆迁事件,参与新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嘉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中止其开发资格,公安机关正开展深入调查,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大同市市长耿彦波强调,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障广大住户利益。同时,要进一步严肃和重申房屋土地征收纪律,坚决做到和谐征收、平安征收。

  大同市政府表示,由于涉事开发商在市、区政府毫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夜间拆迁的行动而引发的相关问题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参与新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嘉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中止开发资格,责令其退出新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据了解,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体育馆对面的南郊区新旺乡新胜村住宅楼已于2009年列入该市城中村改造范围,责任执行主体为南郊区政府。区、乡两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改造,村委作为建设实施主体。有780户住户涉及房屋征收,其中,楼房住户120户。5月17日凌晨1时许,与新胜村委联合改造城中村项目的嘉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乡、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楼房内已办理完房屋征收手续的房屋(无人居住,屋内已搬空)实施了门窗拆除。此举引发了楼内未搬迁出去的部分住户的反感对立情绪。早6时左右,这些住户封堵了魏都大道体育馆段。闻讯后,市、区、乡有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做住户思想工作,积极疏导,平息情绪,疏通了交通,没有发生任何冲突。

  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嘉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的水、电、气等有关生活保障问题的8项承诺,南郊区政府已责成新旺乡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大同市政府19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新胜村城中村改造引起的相关问题。会议上,耿彦波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沟通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同类事件的发生。城市改造要坚持政府为主导的房屋征收的原则,决不允许任何开发商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目前,6名涉事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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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平有什么珍惜动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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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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