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客游

[已答复] 请物价局进来----关于开口费,我也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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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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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页了,第三页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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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4:42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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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9:51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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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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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憋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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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每天牵肠挂肚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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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价局原来还是可以的,现在是怎么了?也被开发商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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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I_belive 发表于 2011-12-30 08:25
物价局原来还是可以的,现在是怎么了?也被开发商和谐了?

难道是真的,要不怎么物价局不回答呢?{: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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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的问题,我局特别重视,专门组织人员深入调查购房户,核查开发企业相关资料,走访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现就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各专项配套费是否包含在房价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根据我们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均与购房户签订《东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每位购房户在主合同后附有相关的合同附件,主要包括港基文华园多层建设标准、泰安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标准平面图、港基文华园共有部分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等,合同中涉及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上述,港基文华园能否收取暖气配套费,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合同中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可双方协商,也可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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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直接解散就完了,弄个这样的回答屁用没有,我们明确告诉过你们,你们也调查过,合同上没有写,港基乱收费,物价局怎么不查处,
网友骂你们,骂得好!!!!!!!!!!不作为,太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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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00:44
物价局是混蛋!!!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00:46
我感觉物价局被公关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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