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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利出售公共停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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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管局领导:
       正大城市花园物业公司近期开始要求车位到期的业主,必须以两万元的价格买下车位,不再实行租赁。请问物业管理部门,他们这种行为有何依据?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作为公共用地的管理者,他们有权利买卖吗?如若不合法,敬请履行监管职责,制止其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5-1-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近期也有不少业主向我局打电话咨询,我们也第一时间向服务该小区的物业企业了解了情况。
     该物业企业负责人表示,并不存在2万元出售车位的说法,可能是客服人员转达有误。
     为方便广大业主,经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向车位到期的业主一次性收取半年、一年或长期的车位租赁费,全凭业主自愿选择。
     建议您向物业企业作进一步了解,如有不符欢迎您向我局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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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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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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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4 16:51
正大物业不要玩大了,知道你牛B,玩大了,照样有人收你,你后边的人也遭殃。不是不找你,是时候不到,收的供暖钱竟然没交到热电公司,妈的,热电公司光给我关,你胆子真够肥的
发表于 2015-1-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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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4 17:13
正大物业不要玩大了,知道你牛B,玩大了,照样有人收你
发表于 2015-1-5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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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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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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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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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已经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尽量别再收车位费了。物业公司收费要经得起推敲方可。作为服务性公司,应以服务为本,尽量不要额外收费,减轻业主的居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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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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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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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 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 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 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 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 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 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 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 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 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 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 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 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 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 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 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 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 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 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 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 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 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 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 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 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 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 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请您转发朋友圈,让更多的人知道真相,行成共 识,维护我们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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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11 07:26
物业费 停车费中央已放开了 上面的文件自然失效 自己争取个人利益 有理有据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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